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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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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委托办理原则财产分割
更新时间:2014-02-19

在离婚案件中,因夫妻双方或因矛盾很深,或因逃避离婚诉讼事实,不愿意在法庭上见面,于是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应诉,本人不愿出庭。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有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如原告一方不愿到庭,作为自动撤诉处理;如被告一方不愿意出庭,经法庭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到庭。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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