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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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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索赔者能否视为消费者?
更新时间:2014-02-11

知假买假仍可十倍索赔

【案例】2012年5月1日,孙**在南京**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香肠15包,其中14包已过保质期。孙**结账后即到服务台索赔未果,诉请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赔偿金。**超市江宁店提出,孙**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倍赔偿的规定。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超市主张不予支持。

【解析】“判决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激发消费者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人民法院都应支持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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