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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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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在侵权地代位求偿
更新时间:2014-02-11

【案例】2011年6月1日,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B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内,陈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北京与李**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李**负全部责任。A保险公司向B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A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和C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法院查明,李**和C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河北省怀来县,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朝阳区,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住址为东城区,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法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
【解析】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指导案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管辖争议,有利于维护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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