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昊律师
全国
从业33年 专职律师
29
好评人数
250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刑事辩护的语言要求
更新时间:2014-01-26

自国家设立辩护制度以来,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越发重要,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所要求的语言技巧并不是每个律师都能掌握的,如何能够更好的为被告人辩护,并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成为一名出色的辩护律师,笔者认为:娴熟掌握出庭辩护的技巧和语言尤为重要,为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辩护语言加以掌握。

(一)充分认识律师语言的重要性

语言是表达思维的方法,是人们的思想与情感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语言与语言的交流,实质上就是思想与思想的交流,语言表述的过程就是思想具体化的过程。律师的一切语言,归根结底,是思想的语言。律师的思想语言,除了反映其业务知识,道德水准和社会能力外,还反映了其本身潜在的素质。

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其语言、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律师语言的水平高低决定其与各种当事人相互交流的深浅,也直接决定是否能够与当事人签定委托协议。

律师在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接触的是社会的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面对的当事人各种各样,有教师,有学生,有企业家,也有农民工兄弟。不同的当事人,有着不同的行业背景与学历背景,他们所具有的思想也自然各异,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也是仁智互见。因此与当事人交流需要技巧,这是一个艺术,这需要语言的锤炼,需要时间的磨炼,需要经验的积累,更需要实践的锻炼,再加上意志力的考验。

(二)辩护律师的语言要求

律师语言的艺术,最能够体现出来的就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自然也不例外。对辩护律师语言的要求更高,这是由其辩护的职责与法定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辩护律师的语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

律师服务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服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应该尽量是法言法语,尽量不使用大众语言,因为在法庭上,控方、中间裁判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他们对法律术语都比较熟悉,因此不用担心他们会听不懂。这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不同,当事人对法律可能一无所知,对法律术语可能根本不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能用平白的语言向当事人来说明法律术语,也即语言必须通俗易懂。如果律师面对当事人时,不顾及当事人的理解,一味的显示自己的专业性或者为了应付当事人而全部使用专业法律术语,这有可能会丧失客户。

在法庭上,通俗语言本身是有缺陷的,即随意性较大,有些概念意义不明,缺乏严肃性,特别是对于一些法律内容及概念,通俗语言是无法准确表达出来的,所以为了让检察官与法官听的明白,也不应该使用通俗语言。

(2)严肃

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职业,因此律师无论是穿着上还是语言上都要表现的比较严肃,这能够增加法律的权威性与神秘性,更能表现出法律在实践中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是否需要幽默呢?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时,必要的幽默是可以的,因为幽默可以化解一时的尴尬或者误会,但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则不应该具有幽默,更不要过分渲染和过分的夸张。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进行辩论,都要求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而决不是慷慨陈词的演讲,不是为了哗众取宠。特别是辩护律师,其重要性可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死情况,因此不能丝毫马虎,更不来得办点轻率,此时,那些哗众取宠、过分炫耀、包装的东西都应该全部放下,全身心的投入辩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的认可,至少没有违背我们的律师职责。律师过分的炫耀,实际上是对律师形象的亵渎。

(3)精彩

辩护律师语言要精彩,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要会遣词造句,能够驾驭语言,擅长辩论。辩护律师的语言尽管没有“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的能力,但也要铿锵有力、有理有据。辩护律师不需要讲的天花乱坠、滔滔不绝,但也要字字珠玑、头头是道,不能胡搅蛮缠、无理也争三分,更不能颠倒是非、颠倒黑白。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权利义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其辩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律师精彩的语言,会令人折服,给人印象深刻,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精彩的语言是一名律师举止、能力、修养的综合体现,特别是将比较枯燥的法律讲的精彩绝伦更不是一件易事。

4、出庭辩护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

出庭辩护是辩护律师必须要努力做好的一项基本业务,在辩护之前,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遇到是进行无罪辩护还是进行罪轻辩护的抉择,因为这直接决定自己工作的方向,也影响当事人对我们辩护律师工作的满意程度。辩护律师有时还处于两难境地,假如委托人要求我们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否则便不会委托,而从律师的角度看,进行无罪辩护的难度又非常大或者根本无法成功,此时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做?是丢掉这个客户呢还是坚持无罪辩护,这是对辩护律师的考量。

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都会选择后者,即进行无罪辩护,从而留下这个客户。通常进行无罪辩护一般情况下有三条思路:一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辩护,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那么犯罪便不能构成;二是从证据的角度,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法院应该作出无罪判决;三是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找出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与瑕疵,从而使法院无法作出有罪判决。这三条思路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法律完善情况、法律信仰程度等,这三条思路在进行选择时还是有所不同的,不同思路会直接影响辩护的效果。通情况下,由于我国的非常证据排除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毒树之果”理论在我国还没有完全采纳,这也决定程序瑕疵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出无罪判决。这是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根本不同,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之所以最后是无罪判决,就是证据的取得违反了法定程序,从而导致关键证据不能被采信,最终形成一个著名判例,为从程序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树立了一个典型。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所以从程序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对我国目前来说还不是主流。

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一个角度来完成自己的无罪辩护,其思路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辩护思路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切入。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符和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入手,即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进行认真比照,综合分析,确定其究竟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均不能构成指控之罪。

辩护思路二,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角度切入。首先分析最基本的犯罪证据是否存在,这是最直接的物证。其次,从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上考虑被告人是否具备作案条件,。最后在分析被害人的口供和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能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的三原则,即客观性唯一性,合法性,排除其他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

基于以上两条辩护思路,然后准备材料,仔细阅卷,找出控方的漏洞,寻求被告无罪的充分证据,以使自己在法庭上有出色的表现。

总之:只要我们掌握职犯罪辩护的艺术,充分认识到辩护律师语言的重要性,有效利用辩护律师的语言技巧,我想辩护律师的辩护不但能够赢得被告人认同、法官的赞许、检察官的折服,而且也能做到成功辩护,因而在辩护过程中充分运用语言则显得尤为重要。

分享: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刘昊律师
您可以咨询刘昊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509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