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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5-04-15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谷X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谷XX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现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销售金额有异议,且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销售金额为140万元,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称:2009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XX伙同谷XX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区新城办事处薛庄租房处,假冒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三鞭参茸固本丸”及“海马三肾丸”的批准文号、商标及外包装,销售金额40万余元。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数额不实,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本案材料进行推算,被告人的销售金额根本达不到140万元,对于起诉书指控的销售数额应属于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系从犯。

纵观本案材料,并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辩护人认为:谷XX应为从犯,张XX应为本案主犯,故对谷XX在定罪量刑时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具体理由如下:

1.XX是最早涉足药品生意的,当时谷XX还在电视台做节目主持人时,张XX就已经着手生产销售药品,后在张XX的提议并要求下,谷XX才同意同其一道生产或者销售三鞭丸。201010月份以前,谷XX仅是从张XX处领取20003000元不等的工资,直至201010月至201178月份,张XX才许诺给被告人谷XX百分之三十的提成。在20117月份以后,张XX许诺和被告人5:5分成。由此可见,利润的分配时间和分配标准都是由张XX确定的。

2.银行卡的管理。

201010月份之后,张XX才把银行卡转交给谷XX保管,此前该银行卡都是由张XX保管及使用。

3.货源及产品的配方均是由张XX负责联系。

产品的瓶子及药品都是由张XX负责联系。张XX是从河南南阳联系制作的药瓶,而药品是与郑州的祝XX联系的,其药品配方是祝XX按照张XX的要求制作的,作为谷XX并没有参与瓶子及药品的配方工作,至于药品来源,被告人谷XX在药品制作前期根本不知道药品来源,张XX对谷XX采取了欺瞒,致使谷XX不知道药品的来源地,而药品的配方在制作药品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电话卡的办理

XX基于联系业务的需要,特地从哈尔滨办理了两个联系电话,该电话号码分别为0451-xxxxxxxx150xxxxxxxx两个号码,而谷XX仅是负责接听该电话。

4.费用的支付程序

费用的所有支出(如瓶子款、支付给祝XX的款以及支付给田XX的包装盒款),谷XX都是按照张XX的安排对外分别打到他们的账户上。如果张XX不安排,谷XX是无权擅自对外支付款项。由此可见,谷XX不具有财务开支的决定权。其支付的款项均需张XX向其下达支付指令后方能对外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其主要是辅助张XX生产销售假药,故谷XX应为办案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减轻或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抓获后,无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被告人谷XX不但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罪行,而且还能够积极主动的为侦查人员提供案件线索。如:张XX手机号码及住址,药品来源地以及祝XX的基本情况,并积极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为侦查机关及时抓捕张XX、祝XX等人提供了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线索及时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其行为虽不能和立功等同并论,但其行为的确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很大帮助。被告人谷XX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而对谷XX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四:谷XX系初犯,且无前科。

XX自从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电视台上班,从来都是遵纪守法没有其他违法和犯罪行为,谷XX之所以走到今天主要是因为:谷XX踏入社会时间短,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浅薄,容易在他人的蛊惑下无意识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做了一些违法的事,其实谷XX完全可以有一个美好的前程,今天走到这一步,令人深感惋惜。

五:谷XX有悔过表现。

XX在被侦查机关抓获至今,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造成的危害,也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及不安,内心也受到了深深的谴责,现考虑到谷XX尚且年轻,且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我希望合议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谷XX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XX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依法、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谷XX从轻处罚。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昊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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