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两种情况:
(1)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准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一般自首的认定
一般自首的认定要具备一下的条件(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悔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准自首的认定
准自首的认定也要具备两个条件:
(1)主体只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据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但从对被告人有力的角度理解,包括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行为人,也应理解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人。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