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结婚多年,个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案例】2003年,李某(男)为与古某(女)结婚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协商离婚。李某担心,自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结婚8年,会变为共同财产。
【解读】早在2001年,“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就已作废。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变化为共同财产。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