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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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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研发阶段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4-01-03


专利研发阶段的法律保护

1、利用专利文献信息进行研发可行性分析

专利又被称做公开的技术秘密,因为专利技术特征在申请的过程中普遍需要进行公开,并体现在各类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技术文献中。这些专业的技术资料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而且内容翔实准确。目前世界上专利文献已累计4000多万件,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算,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可使企业研发工作平均缩短技术研发周期40%,节约科研经费60%[1]也就是说,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通过惯常的专利情报收集与分析工作,尤其是专利研发信息的收集与评价,挖掘相关行业产品需求,准确判断竞争对手的研发能力及研发趋势。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的指引作用,技术研发应与市场需求相一致,企业也应认真研究市场需求,占领更多的细分市场。

掌握专利研发信息可以避免企业进行不必要的研究投入,使研究投入更为有效,也能有效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分析,如果他人已经具有相应专利,企业可以考虑是否通过直接洽谈获得授权或购买,而不适合再开发可能造成侵权的技术。当然,通过分析,还可能综合利用各类技术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快速研发出相关独特的专利技术。另外,通过掌握专利信息,了解竞争对手的技术情况,进而避免落入其专利布局的陷阱,而且可早期了解在产品技术领域中潜在的竞争公司,使技术研发更具有针对性。通过专利申请信息风险监测,有效监测竞争对手可能取得的不当专利权利以及洞悉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策略,可以及时提出专利无效申请或调整自身的专利申请策略。

在专利研发过程中,对研究开发中的产品必须调查有关专利侵权问题,因为尽早发现这些信息,可以保证研发免受侵权的危险,技术研发更具有针对性。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应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合理地利用专利文献指导研发工作。

利用专利文献信息进行研发可行性分折,通常是通过专利地图进行的。专利地图,是将专利资讯及与专利相关的资料讯息,以统计分析的方法加以缜密及精细的剖析、整理制成各种可分析、解读的图表讯息,具有类似地图的指向功能。[2]海外学者通常将专利地图分为专利管理图与专利技术图两类。专利管理图为针对竞争公司的动向、产品开发的趋势、市场参与的情形、人才投入的情形等几个方面,以专利资料库作检索得到的结果。专利技术图则是针对某个技术来分析其扩散状况、技术开发的方向、研发主题的选定等。

专利地图作为一种搜集、整理和利用专利信息的有用工具,它通俗易懂、便于理解,为企业指明技术发展方向,总结并分析技术分布态势,特别可以用于对竞争对手专利技术分布情况进行监视,将使企业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专利地图在企业中的应用,贯穿在企业整个研发过程中。如在收集创意阶段,专利地图能帮助研发人员进行方向性探索,启发他们的创意;在研发规划阶段,可协助企业针对某一特定技术进行可行性评估、回避设计;在研究开发阶段,可协助企业避免重复性研究,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进行专利部署;在技术合作阶段,能帮助企业选定谈判对象,增加谈判筹码等。

2、专利自主研发中的技术成果的权属界定

目前,自主技术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被企业所重视,事实证明,这是企业获得优势竞争地位的重要利器,这实际上是在鼓励一种自主研发精神,而避免以他人技术形成依赖,或陷入自主开发能力严重缺乏的被动状态。从专利研发方式的角度而言,自主研发是一种重要的研发方式,企业将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这对于参与国际竞争,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具有重要作用。

在专利研发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职务发明创造与个人发明创造的权属界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与单位就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进行特别约定。与此相对,员工个人非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非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与职务行为无关的发明创造,属于个人发明创造,一切权利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由于技术研发活动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也需要一定的研发计划指导,以及技术员工的流动等原因,造成职务发明创造与个人发明创造难以界定,产生了大量争议。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既然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么在法律上,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条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去识别:第一,如何理解“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一般说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被视为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中,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第二,如何理解“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物质技术条件,在法律上,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那么怎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利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呢?从本质的联系上说,判断的标准是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3]此外,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对技术成果的产生起到了实质性的根本影响时,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了加强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企业有必要建立职务发明创造审查制度,对职务发明研发工作进行系统管理,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和审核认定的工作流程,对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

3、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法律风险与对策

对于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而言,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技术开发合同本身存在的特定问题上。相对而言,企业在选择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有关合作对象选择、权属确定、风险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比较突出,这往往更需要引起企业的注意。

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实际上都属于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合作对象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合作对象,就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应注意对合作对象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技术研发水平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对开发技术所需要的资金、场地、设备材料和人员等投入作出合理预算和安排。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蕴藏着开发不能的危险。在研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双方就会对这部分损失产生纠纷,而且风险的界定了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责任将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技术成果如果具备专利特征,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而这也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目的之一。那么根据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规定,专利申请人将获得专利权。为此,谁拥有专利申请权,谁就将获得最终的专利权。法律上,区分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方式的不同,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当然,也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约定自由。

首先,如果是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委托开发的专利合同,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如果委托人想获得专利申请权,必须事先进行特别约定,这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一项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委托人应尽量争取到专利申请权,因为已经付出了研发经费与报酬,委托人也有利于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即使一方没有获得专利申请权,但是,法律保障其无偿使用技术成果的权利和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的权利,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比较公平。

其次,如果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也就是说,在合作开发的情况下,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各方共有,如果某方想要单独获得专利申请权,需要与对方进行特别约定。即使一方不拥有专利申请权,也同样可以获得免费实施专利与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的权利。



[1] 何敏主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97页。

[2] 许伯桐 毕凌燕
祁明 编著,《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3] 陈晓峰编著,《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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