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属于两类不同的发明创造,两者保护的客体不同,通常情况下,在先的外观设计与在后的实用新型之间不会发生权利冲突。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所以,宣告一项实用新型无效不应当考虑外观设计作为该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两者保护的客体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两者之间有可能构成评价新颖性与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或者作为评价相同、近似的在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