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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纪辉律师
湖南-邵阳
从业3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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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责任似乎不明,患方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3-12-30

医患纠纷,责任似乎不明,患方如何维权

笔者担任一起医患纠纷患方即原告的代理人。此案表面看来责任不明,但通过司法鉴定与诉讼,医方过失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判决医方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63276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情如下:2012年7月15日晚8时许,原告之子庾某(11岁)头痛发热身感不适,原告遂带其到某个体开办的XX诊所就诊。XX诊所医生给庾某测了体温并察看其扁桃体后,认为庾某是扁桃体炎,当即为其输液治疗,其后开西药嘱其回家服用,药物主要为头孢匹安和地塞米松。至7月17日傍晚,因庾某病情反复发作,庾某前后四次在XX诊所就诊。XX诊所一直以感冒和扁桃体炎对庾某进行治疗,没有建议其转其它医院诊治。

2012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庾某发热40.2℃因XX诊所未开门营业,原告遂将庾某送往XX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该院急诊医师在对庾某作测量体温及察看扁桃体检查后,仍以感冒输液治疗,之后开西药嘱其回家服用。当日傍晚,庾某再度发热,原告将其送往XX人民医院普二儿科就诊。当晚,庚某出现大小便失禁、呕吐、昏迷等症状被转入重症监护室。因病情加剧,2012年7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7月20日凌晨被转入省儿童医院重症医学二科。7月22日16时15分,庾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省儿童医院最后诊断:1、重症爆发型病毒性脑炎并颅内高压危象;2、严重浓毒血症;3、支气管肺炎;4、右侧气胸。死亡原因:脑、心、肺功能衰竭。

本案在诉訟过程中,XX个体诊所业主的答辩意见是:对庾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全部诉讼请求;XX人民医院答辩意见是:人民医院对庾某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门诊治疗不存在误诊,转诊不存在延误,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两医疗单位真的没有过错?难道11岁的男孩庾某就这样白死吗.在案件开庭审理中,笔者出示了诉前律师事务所委托某人民司法鉴定所对庾某死因的鉴定意見与诉讼中原被告共同委托的湖南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的鉴定意見等大量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重大医疗过失.湖南某司法鉴定所认为:XX诊所未详细检查,未与其它疾患进行鉴别,即以感冒和扁桃体炎输液治疗四次。在庾某病情加重、反复恶化而诊所医疗设备差、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下不考虑转上级医院诊治,贻误治疗时机,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地塞米松为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具有减轻和防止组织的炎症反应,从而减轻炎症的临床表现和免疫抑制作用。XX诊所在庾某所患疾病诊断未明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可部分掩盖原有疾病的病情而增加诊断的难度和引起误诊。地塞米松不是退热药物,庾某发热头痛诊断为感冒,不宜使用该药物治疗。XX诊所在对庾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失行为。XX人民医院急诊科为庾某诊治时,未书写病历,违反病历书写制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2012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庾某被送至XX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医方未详细询问病史,未作详细体检及完善有关辅助检查,未留观病人,在病情复杂诊断未明的情况下,未请上级及有关科室会诊及收入有关科室住院治疗,即以感冒输液治疗后让其回家,致傍晚病情加重入院,随后出现一系列危象,贻误病情,XX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真听取原、被告各方的代理意见,做出如下判决:原告之子庾某治疗及死亡所产生和形成的医疗费16748.85元、护理费320元、死亡赔偿金426380元、丧葬费17760元、鉴定费4300元、运尸费34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18966.85元。由被告XX个体诊所业主XX赔偿186828元、被告XX人民医院赔偿176448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人民法院这一判决,给推卸责任的医方一个响亮的回复;人民法院这一判决,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逝者一个公道。

医患纠纷,责任似乎不明,患方怎样维权呢?依据笔者的做法与体会:1、收集有关医疗证据,其中包括患者用药处方、医药票据、甚至没有书写的病历本等;2、诉前进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做到心中有数。但特别注意的是,做为患方来说,千万防止被医方套进那种“半官方”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学会鉴定”;3、协商不成,依据自己掌握医方存在医疗责任过失的证据材料,对医方提起诉讼,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笔者需提醒那些极不负责任的“白衣天使”,上天给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患者失去生命,以致患者亲属悲痛遗憾终生。

[详见(2012)武法民初字第101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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