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沪高法【2005】393号
更新时间:2011-06-07
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沪高法【2005】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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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供本市各级法院办案时参考。
第二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首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三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合法、合理、合情为基本原则,判令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努力争取"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第六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第七条 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物遭受损失的,以及并非被害人近亲属,但为被害人承担了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赔偿权利入可以在刑事案件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聚众斗殴或互殴的参与人均构成犯罪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斗殴中一方受重伤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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