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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晶律师:常年法律顾问与顾问单位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1-06-02

常年法律顾问与顾问单位的关系

写作时间:2011519

作者:古晶律师

一、二者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常年法律顾问与顾问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服务关系,彼此之间是一种双向自由选择的合同关系,双方关系只受法律服务合同的制约,没有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公司的日常管理法律规范化、法律化和尽量避免公司经营中的法律经营风险,以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顾问单位是主动方,顾问律师是被动方

常年法律顾问是企业经营运作的法律参谋。毋庸讳言,客观上,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还是比较被动的,基本上是顾问单位有事时找到才去做,很少主动去关心企业最近的发展动向、经营中遇到了一些什么问题。所以,顾问单位对自己的涉法事宜应当积极主动和常年法律顾问联系,不能奢望顾问律师积极主动的过问企业运营中的涉法问题。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主动方是顾问单位,被动方是顾问律师,顾问单位应当根据顾问合同的约定和最初洽谈合作的面谈情况,要求顾问律师为自己的企业运营在法律方面保驾护航。

三、顾问律师的工作重心是经济合同

1、顾问律师主要是帮助顾问单位预防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积极解决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预防工作主要体现为帮助顾问单位整章建制。从完善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合同起草、档案管理、部门工作流程的设置等多个环节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为老总正确决策起到作用。

2、通常而言,担任好顾问律师,对法律知识的要求最关键是合同法和劳动法,其中,合同法是重中之重,所以,顾问律师的工作重心应放在顾问单位合同起草、修改合同、商务谈判上来。所以,对于顾问单位老总而言,就要知道:不能事无巨细、都要求顾问律师来处理,这样即无大作用,又影响律师的时间和精力。还是应当把企业运营中的以经济法律事务作为顾问律师服务的主要方面。

3、顾问单位对顾问律师的理解、尊重、支持和会用,是顾问律师发挥最大作用的首要因素,很难想象,一个对顾问律师缺乏支持的顾问单位,会最大化合理运用自己的顾问律师资源。

4、、顾问律师介入顾问单位的经营,代表的是顾问单位老总的意志,实际上也能在公司部门之间起到制衡的作用,便于公司老总对公司的另一角度的认知和把握。

5、对于顾问律师而言,拥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不难,难的是仅仅拥有这家顾问单位好几年,即时公司几经更换老总、更换经营重心,也不会更换顾问律师。做到这点的顾问律师肯定各有妙招,但是核心的一点肯定是积极解决了聘方的需求,得到聘方的信赖和满意。

四、顾问单位应当尊重律师,尽管你也许不采纳顾问律师的意见

1、顾问单位老总的法律意识和顾问单位对法律需求是顾问律师的工作能否很好开展的首要条件,公司经营方面,老总们都自有一套,很难采纳律师的意见,而且还会认为顾问律师碍手碍脚。有些事情确实是公司做的不到位,出了问题了就想起了律师,叫你去断后。但不可否认,有的时候也确实是顾问律师习惯于从风险防范和比较保守的角度判断和思考问题,就算顾问单位最后未采纳顾问律师的意见,但是还是应当尊重律师,不以一时意见是否采纳论英雄。

2、顾问单位还应当对顾问律师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积极的配合,主要包括:向律师陈述全面、真实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按照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提供办案费用和便利条件等等,不对顾问律师寄以不切实际、不合法的期望。

五、最后,说句不太相干的话,在高等状态下,价值与劳动力是相对成正比的。想着以低价格购进的顾问律师能产生高能量,可能性不大。顾问律师有这个能量也不太会愿意释放给只愿意支付低价格的客户,毕竟,重赏之下才有勇夫嘛。这个道理与企业能够赢利与其本身付出的代价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不可妥协。这个道理在任何产业结构里都是相通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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