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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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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的彩礼问题
更新时间:2013-12-08


闪婚闪离的彩礼问题

“闪婚闪离”是近些年的一个热词,法律实务中也有遇到,有的甚至结婚离婚发生在一到三个月的时间内这里主要探讨闪婚闪离情形下的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民间习俗举办婚礼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离婚时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属于以上规定的第(一)项,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彩礼。

当然,不论是否属于闪婚闪离,如果经查明属于以上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的,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彩礼。

对于闪婚闪离的情况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能否适用以上第(二)项规定,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应以什么为标准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对于闪婚闪离的情况,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从实践情况分析,有相当比例闪婚闪离的情况存在属于以上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本意,笔者认为应该是男女双方以组建家庭为目的,在家庭内部关系上男女双方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抚慰、经济上相互扶养、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对外在公众面前以夫妻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双方为了家庭生活和发展而以夫妻关系共同在一起生活的状态。同时,应当结合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等方面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共同生活

如果闪婚闪离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的,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彩礼。

最后,以上仅为笔者个人粗浅的分析和见解,笔者期望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关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应以什么为标准认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予以明确,以便更好的解决因闪婚闪离而引起的返还彩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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