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方建洪律师
广东-东莞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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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信念
更新时间:2011-05-23

1993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在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体系的大潮中,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更为深入、广泛的规定,法律实施的结果却是将中国的刑事辩护带入了困境。在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却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被誉为成就名律师"捷径"的刑事辩护,却越来越被律师们视为荆棘之途。"刑辩难"成为历久弥坚的难题,普通认为造成"刑辩难"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上的不完善,如刑法第306条的滥用,对辩护律师问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的不当限制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辩护律师场权、庭审言论豁免权、作证特免权的缺失行等等。然而虽然2007年修改后《律师法》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却因各方争议较大而迟迟难以成行。

  笔者认为:究其根源还在于观念的落后。"公权大于私权"、"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仍然深深影响着人们,在此观念下,对辩护律师的功能、作用和角色定位必然会存在偏见和误解,要么认为辩护律师是"钻法律的空子","为坏人开脱";要么认为辩护律师只不是一件摆设。因此,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只不过是陈旧观念在立法上的体现。要转变人们的观念,我想一方面应该加强宣传,匡正人们对辩护律师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律师自身建设,通过彰示价值和坚守信念去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可。

  一、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

  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和维护委托人权益的责任;二是正义原则(或称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作为代表民权直接抗制国家权力的辩护律师更是集中体现了这两个核心价值。

  (一)忠诚原则

  现代西方律师的职业信念、职业伦理和职业价值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这就是所谓的"忠诚原则"(the principle of partisanship)。易言之,律师负有竭力维护客户(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忠诚义务。一般说来,忠诚义务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一是忠实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追人的利益。即使辩护律师本人知道被追人有罪或鄙夷被追人的可耻、卑劣的行为,也必须履行辩护职责,维扩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在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对被追人定罪科刑。

  二是保密义务,甚至对在辩护中知悉的委托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亦应保密。

  三是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委托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2007年1月14日,题为"美国律师的权利与职责"的演讲会在美国教育交流中心举行。著名律师、美国律师协会道德与专业职责常务委员会前任主席劳伦斯。福克斯先生在演讲中引用了在美国非常著名的一个案例:Purcell案件。

  Purcell先生在与他的律师进行了多次接触之后,感到这位律师不仅十分不称职,而且令人不可理喻。于是他对这位律师说:"我将要烧掉你的律师楼。"律师立刻奉劝Purcell先生说:"如果你焚烧掉我们的律师楼,那会是非常糟糕的事情,你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如此,在Purcell先生离开律师楼后,这位律师仍然十分紧张,担心 Purcell先生会做出过激的举动,于是拨通"911"报了警。警方当即拘捕了Purcell先生,但到了法庭调查取证的时候,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报警的律师拒绝向法官透露Purcell先生与他谈话的一切内容,理由是他必须为当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就这样,Purcell先生被无罪开释。

  "这就是美国律师严格遵守的‘忠诚于当事人’的原则",福克斯先生用幽默的语调说,"即使律师楼将被烧掉,他们也会遵循这个原则。"

  美国《代理法重述》第387条规定了忠诚义务的内涵:"除非特别约定,代理人和其代理行为有关的所有场合,都负有仅仅为被代理人利益而实施法律行为的义务。"

  我国立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忠诚义务"这一术语,但对于忠诚义务的三项主要内容,在我国现行规定中仍有所体现,如: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四条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另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还规定,"律师应当忠诚守信、勤勉尽职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秘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因此,律师的忠诚义务不仅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职业道德。

  北京首个经济适用房诈骗大案2008年7月2日在昌平法院开审。轮到被告人的律师为其辩护时,竟然语惊四座:"我不为李峥做无罪辩护。但我认为,他的罪名不是诈骗这么简单,深究起来会涉及到合同欺诈、非法集资等。""李峥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我认为他的行为比诈骗还严重,应该是合同诈骗或非法集资什么的……"该律师此言一出,旁听席上的记者都笑得扶在椅背上,开庭的法官、检察官和人民陪审员也有些忍俊不住。

  然而,我看到这一则新闻却怎么也笑不起,我更认为这是一种悲哀。

  (二)正义原则

  说警察、检察官、法官代表着正义,这谁都赞同,但说辩护律师也代表着正义,恐怕一般人不容易理解,甚至难以接受。一则在西方法律界广为流传的笑话就很形象说明了人们的这种观念。

  一位年轻有为的律师在一件诉讼案中大获全胜,他立即给自己的委托人发了一封电报:"正义已经取胜"。结果他很快就收到了委托人的回电:"马上上诉!"

  对这种狭隘和世俗的观念,非常有必要匡正,特别是在我国律师尚未制度成熟和完善的时候。现代律师制度是在司法制度建构中依据程序正义理念和程序对等原则而设立的,律师制度是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而存在的,具体说来,辩护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维护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个别正义来实现司法正义

  辩护律师正是通过参与个案,运用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维护着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追诉人被国家权力以非法的方式定罪科刑,促使被追诉人在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公正裁判。

  (2)保障程序正义来实现司法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来谋求正义的实现。赋予公、检、法这些代表公权的国家机关与代表私权的律师在同一舞台上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即合作又相互牵制地完成程序,正如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所言:"只有刑事辩护制度才使刑事制度变成了一个真正的多方参与过程,从而使民主主义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辩护律师是保障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有力手段。

  (3)通过监督和对抗作用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以权利制衡权力,辩护律师对于公、检、法起着监督、对抗的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助于督促公、检、法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起到抑制办案人员的专权擅断和主观随意性的作用,从而保障刑事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处理。

  (4)正义是所有法律从业者的共有价值取向,律师也不例外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形式。美国哲学家艾德勒在他的名著《六大观念》中,就把正义列为影响人类社会的六大观念之一。因此,深深根植于人们思想意识之中的正义观念,已经成为人类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著名律师李飞对此感言:"律师作为法律信奉者,与其他法律从业者(如检察官、法官)一样,在践行法律的职业生涯中追索着正义。"

  可见,辩护律师在对委托人负有忠诚义务的同时,还担负着维护司法正义的使命。英国高等法院院长科伯恩勋爵对此评价道:"与当事人相比,律师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负有更重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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