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营业执照领到新的,旧营业执照已销毁,但新公章未刻好,只有老公章,请问可以用原公司名称及原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去投标承接业务吗?
按照规定,自公司名称变更之日起,工商局在给你重新发放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同时,公司应当到公安机关销毁公司原有的所有印章,并且要重新刻制新的印章。旧公章在刻制新公章时将由治安部门收缴,即时无效作废。办立新公章请携带如下物品:1、新的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旧公章;4、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在公司变更后还用原有印章,属于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