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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人员无视安全隐患,致多人死亡酿惨剧
更新时间:2013-12-02
矿业人员无视安全隐患,致多人死亡酿惨剧

导读:本文为您提供矿业人员无视安全隐患,致多人死亡酿惨剧方面的知识,并对事件本身发生的刑事责任归属、刑事诉讼制度及司法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欢迎浏览。

采矿,本来就是一项比较危险的工作,为了大家的安全,应该严格要求,杜绝安全隐患。但是有人却无视矿工的安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然组织他人下井采矿,最终导致76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事件回顾】

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处于整改阶段的前提下,明知煤矿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新华四矿相关人员仍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并于2009年9月8日,无视限期整改通知,组织93名矿工下井,从而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酿成了平顶山9·8矿难。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判决后,5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10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同时依法核准对李新军、韩二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律小知识】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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