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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舒扬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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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更新时间:2013-12-0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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