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江舒扬律师
江苏-南京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3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合同相对性规则的若干例外
更新时间:2013-12-02

相对性为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则,有原则必有例外。在个别场合下,法律为强调某种利益或价值,特别规定合同效力可及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合同保全?
①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场合下,我们已看到债权可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次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合同法》第73)。?
②在撤销之诉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涉及到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合同法》第74)。?
(2)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起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3)单式联运合同的区段承运人
与多式联运合同不同,单式联运合同由托运人与签约的承运人订立后,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签约人与该区段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313)
此时,若损失发生的区段的承运人不是签约人,其与托运人亦无合同关系,但他依法律规定要对托运人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又为合同相对性之一例外。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