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高海歆律师
广东-珠海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30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婚姻家庭】夫妻忠诚协议设定技巧
更新时间:2013-11-29

夫妻忠诚协议在我国审判史上,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判决。在设计技巧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能剥夺“出轨”人的抽象财产权利

例如:约定“出轨”一方的所有财产归对方。

1)约定剥夺抽象财产权权利的,无效。

2)可以约定“出轨”一方给付具体财产,不宜就“出轨”人的“将来”的财产作出约定。

第二,不能违反善良风俗

例如:约定“空床费”、“特许费”是违反善良风俗的。

以配偶权(人身权)的权能作交易的,当然无效。

第三,关于法律规避。

《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不允许婚内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此我们建议约定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在婚内或离婚时请求给付约定的财产。

第四,适用于男女双方。

实践中的“夫妻忠诚协议”一般仅以男方为义务人,似乎有“性别歧视”的嫌疑。这样约定其实是可以的,但为保险起见,可作对等的约定。

第五,夫妻忠诚协议不能影响到抚养、赡养等义务,不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