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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经理自己未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魏茂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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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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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自201010月进入某销售公司,岗位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管人事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该单位规定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20117月,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他的主张吗

分析:本案中。李某岗位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他的岗位职责就包括代表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给公司带来的劳动法律风险。在本案中,李某应明知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理应履行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岗位职责,但他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故意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损害公司利益,谋求个人的利益,从公平原则结合岗位职责来判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张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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