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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0-25

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

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14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执行地区

标准

其中

死亡职工为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被供养人

孤寡一人者

死亡职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被供养人孤寡一人者

历下区

市中区

槐荫区

天桥区

历城区

460

552

506

598

长清区

章丘市

平阴县

济阳县

商河县

410

492

451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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