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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继胜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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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A一审判决有玄机
更新时间:2011-04-30


(事件背景) 20114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A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A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10202230分许,被告人药A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B撞倒。药A恐张B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B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B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B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A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A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A开车将被害人张B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A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A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A开车将被害人张B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我及广大群众一直关注的药A故意杀人案终于有了结果,判处死刑的结果也满足了大部分群众及我希望判处其死刑的预期。但我也从此看出了一丝玄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A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A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不知道大家看见了没有,经济损失仅仅只有45498元,玄机就在这里。今天早上我从网上看到,被害人张B的丈夫对赔偿不满意,并表示要上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仅就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项来说,赔偿数额应远远不止此数额。而西安中院判决仅赔偿45498.8元,明显偏低。根据最新的一些司法文件,如果被告人赔偿到位,就有获得从轻量刑的机会,如果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获得从轻的机会更大。

西安市中级法院考虑到民意判处了了药A死刑,但把案子实际推给了陕西高院,把自己从风口浪尖解脱了出来。赔偿太低,被害人家属肯定要上诉,这就给药A的家人及律师留了余地,又把陕西高院放到了为难的境地。出于为药A从轻处罚,药A的家属很有可能愿积极赔偿,并会做许多工作,如果赔偿到位,按照相关规定,药A便有了保留性命的可能。药A的家属赔偿了,依法便应适当考虑对从轻处罚,只要从轻,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便没有了,但如果改变死刑的判决,由于许多民众要求判处死刑的民意,陕西高院便处于为难境地。

我们都在关注最终结果。相信陕西高院会给一个令大家信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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