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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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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精神病人离婚
更新时间:2013-11-13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且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破裂。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破裂。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王女士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121日)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司法解释是我国建国后长期以来民事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

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因素,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一向注重对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规范。早在195310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字第7757号《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答复》中,即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1979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患者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已久,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的,可准予离婚。但必须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1984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离婚问题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时,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有妥善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经对方、亲属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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