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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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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群邀活动出事故,法律责任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3-10-24

QQ群邀活动出事故,法律责任谁承担
吴安心

近日,一朋友QQ咨询:他在今年受某QQ群邀约打羽毛球。在男女混合双打过程中,与搭档打球的一女群友意外相撞,造成该女群友额头一2cm竖裂外伤。朋友已承担了全部治疗费。但问题是,该女群友伤癒后有痕,因此又向其提出祛除疤痕整容费高达两三万元的赔偿请求。问:自己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这个朋友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从各种媒体报道可知,近年来通过QQ群方式组织活动蔚然成风,但在活动中事故时有发生,而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也屡有争议。在大部分包括组织者认为,这样的活动纯属自愿,自己又不盈利,当然没有一丁点儿法律责任。笔者也经常在本市最有影响的隆中对论坛中,看到各类群组织活动报名贴提示:“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在出发前应该把活动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告诉你的家人。出发后即认为该人及家属共同认同此声明。如一旦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发起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QQ群邀活动的法律风险,笔者自有不同看法。

按照《合同法》规定, 类似QQ群之类活动的发起人与参加群友间是合同关系,报名贴的性质为邀约邀请。特定群友一旦报名,并实际参加活动,就与发起人成立合同关系。合同的一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而且QQ群活动的自发性、自愿性、非赢利性不是否定合同关系成立的标准,也不是发起人免责的理由。因此,报名贴声称“如一旦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发起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自然人组织群众性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户外活动路线、球类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发起人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的起码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大多数自发的群体性活动,发起人和参加者目的都是善意的,也都因为共同的爱好才聚在一起。在各方都没过错的情况下,在此过程中如有受损害方,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发起人、参加QQ群活动的群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因此,回到本文所咨询的问题,该受伤女群友作为成年人,对羽毛球这类体育运动的潜在风险是明知的。如发起人对羽毛球场场地和设施的选择没有过错,则该女群友的损失可由发起人、参与同场打球的群友适当分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一般可由发起人、参与同场打球的群友共同分担该女群友损失的20%30%,其余损失由该女群友自担。

“亲近自然、放松自我、结交朋友”是QQ群邀活动的魅力所在。但是,群友们在尽情欢乐的同时,要提高风险意识,防范损害风险,健康平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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