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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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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白河污染,要善用法律手段
更新时间:2013-10-24
治理白河污染,要善用法律手段


吴安心
2013年3月7日以来,《襄阳日报》对白河再遭违法排污之害作了连篇报道。作为一名环境保护志愿律师,笔者深感我市在保护汉江母亲河的方式方法上,法律手段严重缺位。


首先,白河水污染事件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污染环境罪。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才构成本罪的规定,放宽了本罪的入罪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即可构成本罪。

同时,我市公检法机关对白河水污染事件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有管辖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检法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白河再遭违法排污之害,其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在我市境内,因此,我市公检法机关有权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再者,“绿色汉江”有权在我市法院对违法排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绿色汉江”作为依法设立的公益环保组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排污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河水污染治理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结果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白河再遭污染的结果发生在我市境内,我市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受理“绿色汉江”的起诉。

诚如“绿色汉江”所言:“要解决白河跨省流域的污染治理,一方面要发动群众来监督和举报环保违法行为,让违法排污者成为过街老鼠。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在加大监控力度的同时,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和协调,有步骤有计划地解决好白河违法排污问题。”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污染不等人,污后治理难。

白河跨省流域水污染,事涉河南、湖北两省。群众监督举报,囿之于“呐喊”;争取两省及中央有关部门来协调,囿之于“等待”。除了“呐喊等待”,还要用好现有法律规定,排除污染源头的地方保护:一方面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一方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以法律手段早日清除白河水污染源,还我一江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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