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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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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10-23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李##虽然从事会计工作,但只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却不知道介绍他人虚开也构成犯罪。

其次,被告人李##介绍他人虚开完全是出于朋友义气,一方面没有主动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另一方面更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没有任何违法所得。

二、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额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虚开的数目显然不受被告人李##主观控制,其量刑受到同案犯的影响,从这点上也可以讲虚开数额的大小不影响被告人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事实。

三、案发后抵扣的税额已补缴,相应的滞纳金也已缴清,对国家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四、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庭审中,被告人李##对事实的指控诚恳承认,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深自责和忏悔,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

五、被告人李##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其中一个13岁,一个7岁,她们读书、生活都需要很大开支。自案发后,被告人的女儿性情大变,她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已受到较大影响。被告人李##的父母双双瘫痪在床,又无其他女子可以依靠。

鉴于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人文关怀,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金钢律师

20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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