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生存方应当偿还 | ||
【案情】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亲属关系,刘某的丈夫因做煤炭生意向蔡某分三次借款共计19000元。2010年6月中旬,刘某的丈夫遇车祸意外身亡,蔡某遂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却认为丈夫已经死亡,与他有关的事情自然而然地全部终了,故拒绝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的债务,蔡某无奈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9000元及利息。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刘某给原告蔡某偿还借款19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二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除法律规定或双方有明确约定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外,夫妻任何一方的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所欠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如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医疗费等所欠的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进行偿还,假如一方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生存一方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然在现实生活中,债务往往是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名义所形成的,对这种债务有时很难分辨其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此,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以一方名义所形成的债务,除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由他本人进行偿还,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债务各归己有,且有第三人知晓的,属其本人债务,其他情况下一般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本案中,刘某丈夫生前向蔡某所借的19000元是用于做煤炭生意,归根到底是为了刘某及其家人的共同利益,是标准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在其丈夫死亡后,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