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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处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 父母出资房: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 按揭房:
婚后按揭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产权归婚前按揭购房人,产权人补偿对方共同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的损失。房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以按共同共有分配为宜。
六 房产争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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