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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百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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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移交物业服务资料及物业服务用房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3-10-15


随着住宅小区的大量涌现,为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也大量涌现。在众多的物业公司中,有的物业公司能够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跟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关系相处的很融洽,有的物业公司却服务质量很差跟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很紧张,这便产生了大量的业主委员会辞退物业公司的事件。业主委员会辞退物业服务公司时,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资料及物业服务用房,一方面这是法定要求移交的事项,另一方面这是小区管理必须具备的事项,如果业主委员会再聘请物业公司的话,下一家物业公司需要物业服务资料及物业服务用房用于小区管理,否则的话,下一家物业公司没法接手小区的管理工作。

面对物业公司拒不移交物业服务资料及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应该怎么维权呢?有的人说去法院起诉,这属于法院管理的案件,有的人说去房管局投诉物业公司,这属于房管局管理的案件。本律师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后认为,这种案件属于房管局管理的案件,请看以下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物业公司拒不移交物业服务资料及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可以去房管局投诉,要求房管局作为一个行政案件进行处理。

孙百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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