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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百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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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需要签订劳务合同以规避劳务工突发疾病带来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10-27

劳务用工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以规避劳务工突发疾病死亡给企业带来的巨额赔偿风险

劳务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补充,劳务用工的领域大多是临时性、辅助性、非主营业务的领域。《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视同因工死亡的意思,但是,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对象是劳动合同用工,并非是劳务用工。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用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企业首先就需要明确死者是劳动合同用工还是劳务用工来确定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死亡事故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特大事故,往往死者家属都会找各种理由试图向企业索赔,对于企业来说要想成功摆脱赔偿责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死者是劳务工,并非是劳动合同工,否则的话,基本无法摆脱。书面证据是民事纠纷的证据之王,这就需要企业在聘用劳务工时与劳务工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并非劳动合同用工,以规避劳务工突发疾病死亡给企业带来的巨额赔偿风险。

孙百勇律师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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