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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百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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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在被业主大会授权管理小区时,向业主收区小区管理方面的费用是否属于乱收费
更新时间:2013-09-23

一、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费需不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

我国关于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第六条规定“《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通过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如果收费的话是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的,那么业主委员会属于非企业组织吗?是必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吗?本律师认为应该不是,原因有两点,1、结合山东省制定的关于《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更加细致的实施规定来看,山东省认为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类型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性收费(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一类性是事业型收费(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的情况见《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明显不是以上两类;2、《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的时间是199911日,当时我国还没有业主委员会这么一种组织,明显此规定不是针对业主委员会规定的,结合立法背景,《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针对制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权力部门乱收费制定的,明显不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费这一社会现象。

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一般普遍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接受业主大会授权对小区进行管理的民间组织,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主委员的诉讼地位的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明显的可以看出此种立法精神。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费用的权限应是来自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如果有业主大会的授权的话,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费用用于小区管理是合法的。

二、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费用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从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经过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费用用于小区管理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其他不同意的业主也应当遵守缴纳方面的规定,因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以上法律规定并不是赋予了业主大会通过多数人同意的方式任意侵害少数业主的权利,因为《物权法》也对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侵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维权一事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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