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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物业管理协议未能收房 法院判房产商违约(转载)
朱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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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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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利刚

近日,江苏省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某房产公司延期交房引起的纠纷,依法判决某房产公司支付因延期交房的违约金8000余元。

2010年1月徐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商品房1套,该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通知徐某前来办理交房手续,因徐某认为某物业公司要求其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条款不平等,不愿签订,且不愿交纳某些费用,某物业公司就未将房屋交付给徐某,为此,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某到房产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物业公司不能以徐某未缴清其他费用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理由不将房屋交付给徐某,因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交房并未约定其他条件。又因物业公司交房是受房产公司委托,因此,物业公司未向徐某交付房屋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房产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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