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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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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未满五年上市卖 到期拒办过户被判败诉(转载)
更新时间:2011-04-01

经适房未满五年上市卖 到期拒办过户被判败诉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孙先生在付钱买了二手房后,原房主却拒绝过户。问题的焦点就在于,买卖的房屋是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孙先生花了36万买下了林先生急欲出售的一套房屋。鉴于该房系未上市的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和无锡市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年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在缴纳政策规定的政府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后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于是双方签下协议约定五年后,等房屋上市林先生将该房变更登记到孙先生名下。但到了2009年,孙先生多次催促林先生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时均被拒。一怒之下,孙先生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

"本来在买这套经济适用房时心里就有点忐忑,怕日后房屋过户有麻烦,但被告一再承诺只要房屋一上市,就去有关部门将此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我名下,还有协议为证,所以我才一次性支付了36万。"孙先生激动地告诉法官,"我花了钱住了6年的房子却仍登记在别人名下,这太没有道理了。做人要讲诚信,当初怎么说的就该怎么做。"

被告林先生辩称,诉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且即使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孙先生还有尾款未付清,属于违约。现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8万后再履行合同,请求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先生与林先生在2004年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甲方将该房屋一次性买断,差价结清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进行催讨或索取该房屋及房产所有权。甲方有义务当国家政策许可房屋更名时无条件配合乙方变更手续,若违约,要赔偿另一方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所涉房屋尚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该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政策,属效力待定合同。但双方约定当国家政策许可房屋更名时,被告应无条件配合,买卖协议应确认有效,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故对原告方主张涉讼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孙先生与林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房屋归孙先生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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