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种子案件聘请律师辩护阶段与效果的关系
武合讲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获得辩护的规定。我国建立有国家赔偿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为了防止产生国家赔偿和被错案追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追求以及对辩护意见的态度是不同的。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追求的是防止错案,此阶段司法机关容易听取和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同志”。在审判阶段,司法机关追求的是维持所办案件不是错案,此阶段司法机关一般不容易接受和采纳辩护律师的不同意见;司法人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对手”。除非辩护律师为司法机关寻找好不承担错案追究的退路,否则,审判阶段要司法机关认可所办案件是错案非常困难,辩护效果一般不理想。在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产品质量犯罪案件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阶段不同,辩护效果大不相同。作者以自己承办的几起刑事案例,说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件聘请律师辩护的阶段与效果的关系。
案例一,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的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辩护的,可以获得撤销案件的效果。
2012年8月,内蒙古马铃薯产区的马铃薯种植户种植XC公司生产经营的马铃薯种薯因病减产造成重大损失。马铃薯种植户怀疑种薯质量有问题,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W市公安机关投诉。W市公安机关委托HB司法鉴定中心指派5位司法鉴定人对内蒙古农民种植的2645亩马铃薯感病受损的原因是否为假冒伪劣种子进行鉴定。HB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作出了“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和“损失达5360505.30元”的鉴定意见。在W市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XC公司即委托作者为其辩护。由于司法机关对XC公司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的主要证据是HB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了做到釜底抽薪,作者协助当事人以HB司法鉴定中心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种子质量鉴定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为由向其主管司法厅予以投诉。司法厅采纳投诉意见,作出了该鉴定中心作出的“‘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的鉴定意见属于种子质量鉴定,超出了该中心登记的业务范围;参与鉴定的5名鉴定人执业资格不包括种子质量鉴定,超出了执业类别”,“我厅已依法责令该中心限期整改”的答复意见。W市公安机关接此答复意见后,撤销了案件。
案例二,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辩护的,可以获得防止错误起诉的效果。
新疆D某某,领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1月20日。2009年3月,D某某将生产、经营的价值41.25万元的甜瓜包装种子委托内蒙古的Z某等代销。内蒙古的瓜农种植该种子后造成减产,经鉴定造成损失423.65余万元。司法机关接农民举报后,委托国家某专业委员会对涉案甜瓜种子的真实性进行小区种植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果实外观性状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侦查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D某某委托作者为其辩护,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仅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D某某有期徒刑6年。D某某避免了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损失423.65余万元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在一审阶段委托辩护人辩护的,可以获得由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变为较轻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效果。
2010年,新疆博丰种业的法定代表人L、甜菜部经理Y、出纳L,联系甘肃的X收购甜菜散种子和其他种业公司的种子包装袋以及种子标签。L、L、Y、X用购进的甜菜散种子、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加工包装成假冒其他种业公司的甜菜包装种子,陆续销往新疆各地。其中,Z以每公斤58元的价格自博丰种业购进,以每公斤100元的价格售给农四师某团良种繁育站该甜菜包装种子5吨,致使团场职工及周边种植户6431.22亩甜菜严重减产,经济损失达3311481.1元,投诉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委托某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涉案种子样品予以检验,制作的检测报告得出鉴定结论是涉案种子为劣种子。2010年12月15日,司法机关先后将L、L、Y、X、Z逮捕羁押。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将L、L、Y、X、Z诉至法院。一审期间,博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L委托作者为其辩护。由于某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制作的检测报告得出鉴定结论是认定涉案种子为劣种子的核心证据,作者就协助被告人,以该检验机构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计量主管部门核校合格,未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为由,推翻了某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出的种子样品检测报告,造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难以成立。该案经一审、重审和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终于2012年11月20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2至3年,全部缓期执行。各被告人在被羁押近二年之久后获得了人身自由。
该案如果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聘请作者辩护,否定了某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出的种子样品检测报告,各被告人就有可能避免被长期羁押之苦。
案例四,一审判决后委托辩护人辩护的,仅可以获得改判刑期的效果。
2010年4月,内蒙古农民购买焦某某和曹某某销售的向日葵种子1639斤,种植2270 亩,成熟后产量明显低于同期同地区种植的其他向日葵品种的产量,农民怀疑种植的是假种子,向司法机关举报。W市公安机关接受举报后委托HB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向日葵种子的质量实施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涉案种子为假种子,减产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为3617424.33元。W市中级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焦某某和曹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各有期徒刑15年,罚金27万元。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人焦某某又委托作者为其辩护。尽管作者协助被告人以HB司法鉴定中心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种子质量鉴定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为由向其主管司法厅予以投诉,和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该案经高级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法院由有期徒刑15年改为13年;被告人又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一和案例四,都是由W市公安机关侦查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都是由HB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的假劣种子鉴定结论,都是委托作者为辩护人进行辩护。案例一造成损失5360505.30元,犯罪嫌疑人一天未被羁押。案例四造成损失3617424.33元,被告人终审被判决有期徒刑13年。两案辩护效果差距如此之大,究其原因,是委托作者辩护的阶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