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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灏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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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条款
更新时间:2011-03-15

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条款

一、关于严禁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 活动方面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4、《银行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7、《非法金融机构相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8、《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6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取缔。(特指取缔在央行)

9、《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0、《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2)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1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12、《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国务院有关规定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

13、《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规定:以下集资活动,可以依法进行:(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发行股票;(2)企业依照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3)金融机构依照规定发行金融债券;(4)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发行投资基金证券和信托受益债券。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禁止社会团体举办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禁止以开发"果园"、"庄园"等形式进行炒卖土地、非法集资的活动。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6]33号)规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会员证管理办法之前,一律暂停各种形式会员证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1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26号)规定: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属非法集资。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禁止任何人开办私人钱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C1997]378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审批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筹备组织。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金融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1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者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19、《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处罚规定

1、《刑法》第174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4、《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3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1)备注:有关规定所指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指银行和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不含证券、保险)。 转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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