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在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中,三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的事实并无异议,有争议的主要是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现就这两个问题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三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xx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张xx和邓xx均没有承揽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对此,邓xx和丁xx是明知的,且邓xx在将房屋主体结构分包给张xx时并没有取得丁xx的同意和认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
按照湖南省统计局《2004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原告xx的损害数额为48162.04元,现分述如下:
1、医疗费:5037.49元(已扣除三被告垫付的5200元);
2、后续治疗费:1500元;
3、交通费:422元;
4、营养费:1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336元【12元/天×28天】;
6、误工费:4054.03元【9735元/年÷365天/年×(92+60)天】;
7、护理费:5135.93元【12333元/年÷365天/年×(92+60)天】;
8、残疾赔偿金:25382.70元【2532.87元/年×20年×50%】;
9、被扶养人生活费:5347.89元
⑴、母亲【62岁,子女四人】
2139.15元/年·人×1 8年÷4人×50%=3208.73元;
⑵、子 【17岁】
2139.15元/年·人×1年÷2人=534.79元;
⑶、女 【15岁】
2139.15元/年·人×3年÷2人=1604.37年。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陈 优 律师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