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湘潭晚报》报道,2007年7月1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具备履行能力而又无法查实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的被执行者,颁布了《限制高消费令规定》和《执行举报奖励规定》。
限制高消费令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这一举措虽然没有包含所有高消费项目,但对一些最容易发生和经常发生的高消费项目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一些法律界的专家认为,限制高消费令的积极意义,在于向社会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谁违背社会公平,谁践踏诚信原则,谁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其实,这不算什么新闻了,早在2005年2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发出了全国第一个“限制高消费令”,对恶意逃债、欠账不还者进行高消费限制。随后全国各地法院纷纷效仿,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以为,限制高消费令只是法院一时的权宜之计,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制定限制高消费令的初衷肯定是好的,但如何去监督这些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们,则是这项制度能否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法院不可能天天盯着债务人,但群众又怎么监督呢,虽然上述两《规定》规定任何人发现被限制高消费人有违反限制规定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举报,但向法院的哪个部门举报,举报电话是多少,法院接到举报后应该在什么时间内赶到现场等等,《湘潭晚报》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另外,社会上的群众又有多少人认识这些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们,就算认识,碰到“老赖”们在进行高消费,又有谁会愿意去惹这样的麻烦?还有,如果“老赖”们在宾馆等娱乐场所消费时被发现,假如他说是别人请客,你拿他怎么办?要证明其自己掏钱进行高消费的难度相当大。
因此,限制高消费令在目前情况下只是法院的权宜之计,它更着重于威慑力,而不能彻底解决好问题,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胆小的可能就此主动履行了,胆大的照赖不误。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而这却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