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xx岁,汉族,农民,湘潭县
人,住湘潭县xx乡xx村xx组。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农民,湘潭县人,住湘潭县xx乡
xx村xx组。
被告:邓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
族,农民,湘潭市人,住湘潭市xx区xx乡xx
村xx组。
被告: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
族,个体工商户,湘潭市人,住湘潭市xx
区。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4323.49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4月15日,被告丁xx将位于株易路口长株潭大市场附近的新建住宅工程承包给被告邓xx施工,尔后邓xx又将此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被告张xx。同年8月下旬,张xx雇佣原告到该建筑土地上打工,并安排其从事内墙粉刷。9月2日下午5时左右,张xx喊原告到提升机上抬空心水泥板,由于张xx在操作提升机时没有把垫在提升机下面的钢管放好,导致钢管一侧悬空,站在提升机上准备抬板的原告不幸从三楼跌落受伤,后被送至市中心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三被告相互推卸责任,不愿再出钱,原告在连续多天停药的情况下被迫转至其住所地的xx乡卫生院就近治疗。由于原告家境贫寒,无力垫付巨额的医疗费用,在病情尚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无奈于2005年9月30日出院。
原告曾委托其胞兄xx和湘晋所的陈律师亲自到工地与三被告协商处理此次事故,但三被告拒不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562.49元、交通费422元、误工费2667元、护理费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元、营养费1000元、后期治疗费1500元,望贵院依法秉公裁判。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xx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