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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洲律师
湖北-宜昌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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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盗窃案
更新时间:2013-08-22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覃xx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xx犯盗窃罪,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覃xx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覃xx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覃xx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为其他被告人提供了方便,犯罪所得也是他人随兴给付,对账款的分配没有事前的约定,其所得仅占犯罪所得的7%,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
、被告人覃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覃xx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覃xx主观恶性不大,并不知自己给别人提供方便就是犯罪行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
、本案被告人覃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有效地减少了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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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覃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为修房负债累累家庭确实非常贫困,加之收入微博,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受他人利用和小恩小惠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人覃xx的量刑,辩护人的意见是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
1
、建议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
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人覃xx是从犯,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以确定为3年。

2、建议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

覃xx患有不宜收监的严重疾病。覃xx在羁押期间因不间断的心绞痛被监所送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确诊结果为:冠心病、心绞痛;为高危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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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宣告缓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覃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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