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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窒息身亡,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林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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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
主办律师
从业24年

醉酒后窒息身亡

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元旦,青年A、B、C、D四人为庆祝新历年,相邀着一起在A的家中吃晚饭。酒席开始不久,同村青年Q也来到A家玩,于是A邀Q一起吃饭喝酒。Q17岁,辍学在家,智力稍弱,虽然县残联发了二级智力伤残的残疾证,但是村民并不了解,因为平常也看不出来有这么严重,村民感觉其比正常人笨一点。A也曾经和Q喝过酒,感觉还是比较能喝的,有一斤白酒的量。当晚Q喝白酒,其他的人基本上喝啤酒,Q一个人就喝了八两金丰特纯白酒和三两棉花滩白酒。酒席结束时,Q已略显醉意。A、B、C、D四人送Q回家。途中Q说不想回家住,要住在朋友W家,A、B、C、D四人就将Q送到W家。W安排Q在二楼的房间住下。不幸在是,次日凌晨W发现Q已经在床铺上死亡。死者家属怀疑是谋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认定死者因急性乙醇中毒而死亡。Q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同饮之人A、B、C、D四人和留宿者W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Q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监护人,对其在外喝酒及夜不归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监护义务,但是其父母(即本案原告)未履行该义务,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70%的责任。同桌饮酒者A、B、C、D四人,对于酒后可能引起的危险,相互之间均有适当的注意和帮助义务。Q处在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其后行为和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没有将Q送交家属或者送到医院救治,未尽到及时的救助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A、B、C、D四人各承担5%的责任)。未经Q的监护人同意,W同意Q留下住宿,未尽监护和管理义务,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A、B、C、D、W五人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其侵权行为直接接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了,但是关于酒的话题还值得深思。中华民族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俗话说,无酒不成席。古人劝酒的诗句不少,唐朝诗人王维"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为世人传诵。曹操<<短歌行>>中感叹"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更显出王者的豪情。酒桌上流行语"感情深,一口蒙;感情浅,舔一舔。"但是,众所周知,过量饮酒对身体健康有极大的害处,因饮酒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不在少数。畅饮之时,勿忘过量饮酒的危害,也不要忘记对同饮者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文明饮酒,将酒文化发场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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