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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吗?
李建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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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2012年3月25日,王某的父亲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王某,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2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3年3月25日二十四时止。在保险期间内,王某于2013年1月16日晚6时10分左右骑自行车途经某路段时,被张某驾驶的一辆机动车撞到受伤,经鉴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住院花费共计15000余元,张某已全部赔偿给王某。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方已支付王某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现在该怎么办?

解答:本案涉及的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权利人依法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主张权利,除非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没有对此作出免责约定,也没有向投保人明确告知,本案的情况就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的。因此,王某从张某处获得损害赔偿后,有权利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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