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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超律师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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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股权激励成“痢疾”
更新时间:2018-09-07

甲与乙、丙、丁以40%、30%、20%、10%的出资比例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为了能够长期留住员工张某,甲想到了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长期留住张某。甲与张某协议约定只要张某在其公司工作满5年,张某就可以十分之一的价格拥有公司9%的股份。在甲通知其他股东后,乙、丙不同意,但乙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而发生纠纷。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就本案而言,虽然丙不同意转让但其没有要求购买,可以视为其同意转让。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张某从而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同等的转让条件下,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正是由于乙存有自己的私心,想以很小的代价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从而使得甲的股权激励的计划失败。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长远发展而使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留住人才。但股权激励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设计、实施,否则会适得其反而影响公司的发展。本案中,如果甲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先与其他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再与张某签订协议,就不至于落得股权激励失败、张某愤然辞职的后果。

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苏永春律师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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