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免责条款”不免责
李建超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168人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求助:近日,群众刘女士反映,其在浴池洗澡的时候忘记把鞋放在柜中,出来时鞋已不翼而飞,而店主却以澡堂内悬挂的“看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的牌子为借口,让刘女士自己承担丢鞋的责任。刘女士只好自认倒霉,找家人来接她回家。刘女士问这样的标语有法律效果吗?

解答:细心的朋友会发现,类似这样的牌子到处都有。“后果自负”这样的标语我们已经习以为常,如果发生损害,大多数人都会自认倒霉。但是早在199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家及服务部门不能因为贴有提醒告示,而当事情发生时就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建议消费者,当在公共场所遇到相关问题时,应该首先向有关方面报案,请求相关部门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另外做好证据的收集,而不能自认倒霉,放弃自己的权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如何取出离世家属遗留在银行的存款?
1人浏览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2人浏览
房产合同陷阱(一)----没有出卖人配偶签字的房产合同效力
5人浏览
我该怎么立遗嘱?
6人浏览
小心股权激励成“痢疾”
2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