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近日,群众刘女士反映,其在浴池洗澡的时候忘记把鞋放在柜中,出来时鞋已不翼而飞,而店主却以澡堂内悬挂的“看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的牌子为借口,让刘女士自己承担丢鞋的责任。刘女士只好自认倒霉,找家人来接她回家。刘女士问这样的标语有法律效果吗?
解答:细心的朋友会发现,类似这样的牌子到处都有。“后果自负”这样的标语我们已经习以为常,如果发生损害,大多数人都会自认倒霉。但是早在199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家及服务部门不能因为贴有提醒告示,而当事情发生时就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建议消费者,当在公共场所遇到相关问题时,应该首先向有关方面报案,请求相关部门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另外做好证据的收集,而不能自认倒霉,放弃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