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王和丈夫小吴结婚3年了,近期两人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可是,小吴现在有点担忧,原来,当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使用的是妻子小王的名义。小吴不禁有些担忧:万一以后两人的关系有什么变化,这房子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小吴的这种担忧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该套房子是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积蓄购买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不论该套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其都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小吴仍然担忧,可以申请进行房屋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双方都列为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