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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法律效力
李建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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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王某(男)与张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0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0125日,应张某要求,王某写了一份青春损失费协议,并由双方签字。该协议内容为: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10万。后两人分手,张某以双方存在协议为由,起诉要求王某给付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王某愿意“送”,张某愿意“收”,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

本案中王某基于与张某的恋爱关系承诺无偿给付张某10万元,是一个赠与合同,故在实际给付该款项之前,王某对于该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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