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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更新时间:2011-03-01

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否赔偿那?

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虽然财产损失不应赔偿但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当赔偿。理由如下:

1、按照目前强制保险的投保情况,死亡、伤残赔偿金的最高赔付额是10万元,医疗费是8000元,财产损失是2000元,上述保险限额的区分已经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财产损失进行了区分,因此将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归入财产损失是错误的。  

2、《条例》没有规定在发生醉酒驾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至于上述第22条所列,只是特别规定了在发生醉酒驾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抢救费垫付的义务,但并未否认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予以赔偿。 

  3、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明显缩小了醉酒驾车肇事的赔偿范围,与国务院的强制条例相悖,因此该规定应当视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强制条例》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者责任险的首要功能是救济受害人,《保险法》强化了这一功能,该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驾驶人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承担赔偿,完全符合该险种设立的目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赞同以上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保护受害人,是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时能够足额及时的得到赔偿,而不是惩罚醉酒驾驶人的,对醉酒驾驶的人应当用行政的手段及刑罚的手段来惩罚,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醉酒驾驶列入了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内了,因此我们不要歪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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