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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炜钰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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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更新时间:2013-08-08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2、
护理费: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3、
住院伙食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5元)*住院天数


4、
交通费


5、
住宿费:外地就医时,150/


6、
营养费


7、
后期护理费


8、
后期治疗费


9、
误工费:固定工资/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天数(伤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残疾:


1、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举例60岁以下)


2、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
伤残鉴定费


4、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18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 18-60岁: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 60-74岁: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 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指数)


5、
精神损害赔偿金:十级5000,九级10000,以此类推


死亡:


1、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6个月


2、
被抚养人生活费


3、
死亡补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举例60岁以下)


4、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5、
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



伤残等级 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注:2010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359元,人均消费支出178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03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


2009年,余杭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087元,增长10.2%;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7955,增长11.6%。农民人均收入14505元。



2010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平均每月2554元。


2009年余杭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017, 平均每月2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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