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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炜钰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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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
更新时间:2013-08-08

工伤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2、
护理费


3、
住院伙食费


4、
交通费


5、
住宿费


6、
营养费


7、
后期护理费


8、
后期治疗费


9、
辅助器具费


10、
停工留薪


11、
生活护理费: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2、
鉴定费


残疾:


一到四级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到六级


1、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


3、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离职的情况下);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离职的情况下)。


七到十级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余杭区29017/年,则2418/月)。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死亡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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