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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本刚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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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建议统一“多次盗窃”执法尺度
更新时间:2006-12-19
近日,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针对盗窃犯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盗窃”如何理解与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不一,导致执法尺度不一打击犯罪不准的问题,依法向大港区政法委提出建议,统一了全区刑事司法的执法尺度。

大港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十二)项之规定,认为: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入户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两种情况,达到三次以上为多次盗窃。对于多次盗窃(数额为达到较大标准)构成犯罪的,应只限于“入户盗窃”和“在公共场所扒窃”两种情况达到三次以上的行为,对其他单次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不宜累计按“多次盗窃”定罪处理,应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大港法院为贯彻准确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依法向大港区政法委提出建议,并由区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各部门讨论形成统一认识,统一了全区刑事司法的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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