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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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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锤头帮\\\"抢劫强奸案宣判 9犯皆未成年
更新时间:2006-12-19
田某某等9名15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自2005年3月份至2006年2月份,交叉结伙或单独进行抢劫、强奸作案26起。12月12日,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田某等九名被告人无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处1万元至1千元不等的罚金,并分别赔偿1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千至11万元不等。

9名被告人在晚上随机选择单独夜行的被害人,先用铁锤打击被害人头部致其受伤,然后抢劫被害人身上财物。他们抢劫作案20起,其中有9起未劫取到任何财物,其他11起抢劫被害人5元-6569元不等的财物。这些被告人利用砍刀、石头等工具,采取打击头部、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4起,抢劫30-300元不等财物。9被告人共致2人死亡,8人重伤,10人轻伤,4人轻微伤,抢劫财物合计10196元。

2005年5月31日晚,田某某等五人在新泰市青云路东首将路经此处的女青年石某挟持至公路南草坪内,采取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石某轮奸。同年12月19日,田某某和另一名被告人田某挟持学生谭某至汶南村北果园一小屋内,田某某采取用砖头打击头部的手段,将谭某强奸,另一被告人田某强奸未遂。

法院认为,田某某等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某某和田某二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积极组织、策划,并积极实施,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且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田某某和田某以抢劫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对其他7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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